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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思想对现代法治的作用分析 

来源:现代药物与临床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02

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时期,中国出现了类似欧洲文艺复兴的文化大发展运动,各种门类的古代文学、艺术、哲学等形式与内容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兴盛,而其产生的最重要结果就是思想大辩论,也就是为后世津津乐道的百家争鸣。虽然百家争鸣争论的核心围绕着国家政治制度,但其中也有不少涉及到法律、刑罚与法治的思想观念和实践内容。而当社会进入现代文明阶段,建设法治中国的浪潮中,古代法律思想正在成为现代中国法治文明建设不容忽视的文化源泉。

一、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和主要内容

(一)发展历程

中华上下五千年的悠久文明进程中,法律思想的起源与中华文明的诞生同步。即便早在相对松散的部落联盟式国家夏与商时代,以刑罚为主的古代法律思想便已出现。及至春秋战国时代,随着百家争鸣的思想大爆发,与古代政治制度讨论同时出现的辩论重点之一也是法律、刑罚和法治。从汉代开始,由于中原国家开始以一些思想和哲学观念作为国家政治文化,因此这些思想或哲学观念中涉及到的法治元素开始成为影响整个封建历史时期的法律思想核心。而直至清代末期,伴随封建王朝土崩瓦解,现代法律思想的萌芽才渐渐在中华大地上生根、成长。

(二)主要内容

概括起来,以春秋为界,之前的古代法律具有相对典型的神权特色。出于对自然环境极度缺乏了解,春秋之前的部落联盟式国家的统治者时常身兼国君和巫师的双重身份。为了更好地实现强权统治并推行愚民政策,这个时期的法律思想不仅只关注刑罚与重典,而且由于统治者对宗教和神灵的笃信与崇拜,其法律思想往往和宗教思想存在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因此具有十分典型的神权特点。或者可以说,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宗教和神权之间难以形成足够清晰的边界,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自春秋起,百家争鸣极大释放了文化和文明的因子,很大程度上消减了神权与迷信对法律思想的负面影响。因此,从这一时期开始,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开始了更多的人治与法治并存的进程。但不同思想学派对于法律和法治的关注重点各有不同。以儒家为例,只有用道德引导和礼教整治,老百姓才能既知廉耻又敬畏法律,反之,若以政令训导和刑罚整治,则百姓只知畏惧而不知廉耻。这种对比得出的结论其实恰是儒家与法家法律思想的根本差异之所在。

而从汉代至明代之前,相对一元化的正统学说不仅在国家政治治理层面一统天下,而且强调德与法共治也成为这些封建王朝法律思想最突出的特点。

随着资本主义萌芽在宋代繁荣的社会经济中慢慢成长,宋代法律思想出现了相对鲜明的既重利也重法的特点。至于明代和清初,由于对皇权高度集中的重视,司法不仅成为最核心的指导思想,且偏于重典、侧重强力镇压也成为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二、古代法律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参考作用

(一)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对比漫长封建社会中古代法律思想的演变不难发现,只从统治者角度思考法律和法治是这些封建朝代法律思想最具代表性的特征。而单一视角产生的法律思想不仅极易出现被统治者群体性的对立情绪,而且潜在风险众多,是极为缺乏社会适应性和实践操作性的片面化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因此,现代中国社会的文明型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中,多元视角下构建现代法治体系乃是更具科学化的发展方向。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就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以近期刚刚出台的《民法典》为例。为了使这部唯一以“典”命名的法律在最大程度上贴近基层人民群众的实际,国内四个基层试点意见征求点成为集中反映广大普通百姓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只有始终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才能切实做到顺民心、应民意,才能基于最强大的群众基础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的持续推进。

(二)法与德相融,法治与德治并行

汉代以后,法治兼有德治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统天下的唯一正统思想,除了其更加符合统治阶层的现实需要,也因为其在更大程度上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对于道德的极致追求和崇高信仰。

这是由于中华传统文化中往往不能严格区分家与国的界限,所谓家国情怀决定了从家族治理起步的国家治理将在根本上具有道德元素影响法治元素的特点。因此,无论处于何种历史时期,对于道德治理的重视都应当成为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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